《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嘉政办发〔2023〕50号
2024-06-20 10:10:45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有效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加快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科创金融生态圈
(一)支持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评估认定的科创金融事业部(科创中心)、科创金融专营分支行(分支公司)等专营机构A类机构或相当等级的机构,给予单家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年度被多次评估认定的,只享受一次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专营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人民银行)
(二)发展科创金融新业态。对在嘉兴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募基金、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人民银行)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科创企业债券融资纳入融资担保范围,科创企业融资最高担保额度1000万元,代偿容忍度可提高到5%以内,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按照8:2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二、加大科创企业金融供给
(四)建立科创金融评价机制。在财政、国有资金竞争性存放等公共资源配置中,加大对科创金融的资源倾斜,适当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考评在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评分体系中的权重,其中科创金融权重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五)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争每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低于50亿元,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信贷。(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贷款,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4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六)建立科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科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类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新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小额信贷与融资租赁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融资,给予最高1%的风险补偿,单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三、推进科创金融业务创新
(七)开展科创金融案例评选。每年组织开展科创金融创新案例评选,突出创新性和实效性,对入选案例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其中对入围省(部)级及以上金融改革试点的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创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和推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八)支持银投合作业务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嘉兴)实验平台作用,稳妥开展“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业务,推动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九)创新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创新科创企业延期付息等“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给予低息贷款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优质科创企业持股载体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十)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服务、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领域创新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对保险机构就科创保险购买再保险的,按照有关再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四、构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体系
(十一)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以省级科创母基金为支撑,推动每个县(市、区)结合自身产业特色,聚焦1―2条赛道,建立科创子基金,力争三年内全市科创基金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积极探索“拨投结合”模式,通过“前期科研项目财政投入+后期转化股权投资”方式,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十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运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参与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科创基金的国有资本,采用周期性滚动方式,以整个投资机构的业绩作为考核指标。推动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容错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十三)推进南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南湖基金小镇创新发展。支持南湖基金小镇积极争取参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激发私募基金投资活力。建立南湖基金小镇与全市科创园区、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科创企业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畅通科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渠道
(十四)支持科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对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科创企业,按照《嘉兴市企业“上市100”实施意见》给予支持。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的,参照“科创助力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
(十五)拓宽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积极推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可转债”融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50%的贴息,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六、着力强化科创金融智力支撑
(十六)加强科创金融人才引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金融人才参加“星耀南湖”人才计划遴选,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社保局)支持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建立中小企业科创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对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的科创企业及科创人才给予相应缴费补贴,推动各类科创人才落户嘉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十七)建立科创金融专家智库。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合作,建立嘉兴市科创金融专家智库,开展科创金融系统研究、总结评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原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各县(市)遵照执行。本文件涉及的市本级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各50%分级分担。县级金融机构被认定为专营机构A类机构或相当等级机构、入选科创金融创新案例等涉及奖补资金的,由县级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文件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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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嘉兴军分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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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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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10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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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doc政策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4〕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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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4 号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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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嘉政办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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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岱山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资金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岱金融办〔2023〕2号)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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