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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请在自愿申请开立账户前,认真阅读 《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协议》,点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签署”后即视为已经知晓并确认了解权益产品的投资风险, 同意接受上述协议的所有内容和条款,协议文本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区域资本市场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投资风险,买球赛的网站有限公司及相关业务子公司(包括: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浙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一 、重要提示及免责声明

(一)重要提示

1、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产品认购、转让的全部风险。在您参与产品认购、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相关的政策、规则、制度、产品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备查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特别是产品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自愿接受参与产品认购、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作出产品认购、转让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2、在您参与产品认购、转让前,请您务必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区域资本市场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则制度。

3、国家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则仍在不断更新、完善,您须密切关注相关监管规定及制度规则之调整。

4、请您务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供资信状况,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个人信息。

5、您在本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委托产品认购、转让时,应当慎重签署委托凭证。

6、在您参与产品认购、转让前,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投资。

7、请您务必知晓产品信息披露渠道,仔细了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所刊内容,特别是可能对产品收益产生影响的各类风险。

8、请您务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非本公司官方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二)免责声明

1、本公司禁止员工、指定代理机构及其员工代理投资者参与产品的认购、转让,禁止员工、指定代理机构及其员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如您接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要求挂牌企业、产品发行人等主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由挂牌企业、产品发行人等独立对所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负责,本公司不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承担责任。

3、产品认购、转让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您应充分关注并自行承担认购、转让风险。本公司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不对产品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对认购、转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或提示均属虚假陈述。

4、因第三方或您自身原因造成认购、转让损失的,由第三方或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无法控制、不可预测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发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因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的亏损,或委托他人代理操作可能造成的损失,都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揭示

您在参与产品认购、转让时,除产品认购、转让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企业风险:挂牌企业、发行人或担保人分布于全省范围,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其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可能引起挂牌企业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情况出现较大波动,甚至导致企业解散或破产。企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挂牌企业、发行人或担保人违反相关合同的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产品本金及预期收益或不履行担保义务,将可能造成产品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甚至导致产品本金损失。

(2)市场风险:市场形势的变化有可能会对挂牌企业、发行人或担保人的经营活动以及抵押物(如有)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挂牌企业、发行人或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人(保证人)和抵押物(如有)的担保能力,从而危及产品的本金安全及投资收益。

(3)流动性风险:产品按合同约定分配预期收益并返还本金,产品基础资产存续期间无法变现,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信息披露风险:本公司要求挂牌企业或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存在不披露、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可能无法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的投资风险。

3、宏观经济风险:因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其他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区域资本市场的波动,从而影响挂牌企业、发行人或担保人的经营,进而影响产品本金的安全及投资收益。

4、政策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区域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监管要求、业务规则的变化,可能引起区域资本市场的波动、交易规则变化、交易品种减少。

5、技术风险:由于认购、转让、清算交收、行情揭示等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可能因网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技术和相关软件的缺陷,导致资金损失、认购、转让受阻(或延迟)或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6、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意外事件(如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可能导致资金损失,认购、转让受阻(或延迟)或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7、管理风险: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面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进而影响产品本金的安全和收益。

8、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托管方等相关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则可能会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9、税收风险: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10、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投资):投资者对挂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投资者认购份额的价值。

11、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益产品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产品投资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产品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您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产品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三、投资者承诺

本人/机构(即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合法投资资格

1、本人/机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情形;

2、本人/机构提交的所有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本人/机构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投资资金为本人/机构自有的合法资金,不存在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贵公司相关产品投资的情形;

4、本人/机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二)具备承担投资风险能力

1、本人/机构在进行产品认购、转让前,已经对贵公司的各项规则、制度有了充分了解,知悉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已充分理解产品认购、转让“责任自负”的含义。

2、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机构确认:参与产品认购、转让,无论盈利或亏损,责任均由本人/机构自行承担。

(三)其他

1、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认购相关产品,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产品认购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2、本人/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各项规则、制度,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禁止的产品认购、转让行为。

3、本人/机构愿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贵公司和监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度进行的调查取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所有内容,并对本公司的各项规则、制度有了充分了解,本人/机构自愿参与产品的认购、转让,自行承担相关收益、亏损和风险,并自愿履行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投资者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 买球赛的网站有限公司


依据买球赛的网站有限公司及相关业务子公司(包括: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浙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浙股集团”)的相关规定,双方就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认购、转让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产品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产品的情形;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

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6、甲方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实施客户产品登记托管及结算资金存管;

2、乙方能够为甲方的产品认购、转让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是一个提供产品认购、转让的平台,为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承担甲方的投资亏损;

4、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产品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的产品;

4、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记录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权益账户内的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5、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资金账户

第四条 资金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产品买卖,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产品买卖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第五条 甲方通过网上开立资金账户并申请成为乙方合格投资者的,按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要求操作执行。

甲方在乙方或乙方代理机构柜台开立资金账户并申请成为乙方合格投资者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投资者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甲方承诺为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二)机构投资者

1、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甲方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因提交资料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认购产品前,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结算资金。

第七条 甲方申请资金账户销户,须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设置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产品结算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或转出。

第三章 转让代理

第十条 转让委托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转让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或乙方指定代理机构的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的身份证件,并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产品转让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 在委托有效期内,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并接受其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收取甲方各项转让费用,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扣划。

第十五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的委托成交结果以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

第十七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转让规则及转让产品特别提示,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现金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九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转让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

1、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2、转让开始时,甲方发现产品余额有异常;

3、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密码。

第二十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通过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委托转让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产品成交记录的查询及资金和产品余额对账,均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委托交易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委托有效期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四章 网上委托

第二十三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产品认购、转让的一种委托服务方式。

网上交易系统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认购、转让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权益产品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产品认购、转让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认购失败或不能买入、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认购、转让过户,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认购或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方式。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前,应完成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安装。甲方不能擅自扩散其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信息参考资料。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密码是网上产品认购、转让的有效身份识别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网上交易密码如果泄露或遗忘,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乙方提供的修改方式进行密码修改或重置。因甲方保管本人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密码、资金账号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甲方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六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系统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要求,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申请解冻。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方式,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通过互联网开通新的委托转让方式或新的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要求输入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均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变更、终止

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一般资料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五个交易日内按乙方提供的方式及要求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

甲方一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八条 甲方若有未履行转让过户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乙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不得申请办理资金账户的销户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可视情形依法终止甲方的产品买卖资格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有证据证明甲方原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乙方可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若甲方拒绝,乙方可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可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4、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产品、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5、甲方违反乙方相关规则,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终止甲方产品买卖资格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只接受甲方卖出持有产品的委托。

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甲方认购、转让产品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权益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产品,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产品余额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产品的归还责任。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可对甲方的资金和产品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扣划、限制取款和限制认购、转让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认购、转让产品成功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交纳佣金、结算费及交易规费等。

第四十三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产品认购、转让委托,资金转账委托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件,因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有过错,否则应由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有义务协助甲方向侵权方追偿。

第四十六条 当甲方遗失身份证件时,应及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挂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产品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产品认购、转让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甲方应充分关注并自行承担认购、转让风险。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不对产品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对认购、转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乙方禁止员工、指定代理机构及其员工代理甲方参与产品的认购、转让,禁止员工、指定代理机构及其员工向甲方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如甲方私下接受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方实行挂牌企业、产品发行人等信息报告制度,并由挂牌企业、产品发行人等独立对所提供的信息报告负责,乙方不对信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司法机关的裁决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规则,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

第五十七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系统记录资料。

第五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公告通知等。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短信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及乙方网站或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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